6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可見不動產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再根據第一百零七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可以看出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