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是選拔拔尖創新人才的重要渠道。為做好接收推免生工作,進一步提高研究生生源質量,根據教育部相關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工作辦法。
第二條 學校所有應屆生可報考的全日制學科專業均接收推免生,具體以“全國推薦免試攻讀研究生(免初試、轉段)信息公開管理服務系統”公布的為準。學校接收的推免生最多不超過當年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的50%。推免生招生專業目錄中的擬招生人數以最后確認錄取人數為準。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接收推免生復試錄取工作的領導和統籌管理。研究生院負責推免生復試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工作,招生就業處負責推免生錄取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招生學院成立由書記、院長為第一責任人的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制定學院接收推免生工作細則,成立相關工作組,負責本學院推免生招生錄取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 具有推免資格的考生查看各學院(部、系)推免生招生專業目錄及相關報考要求和注意事項,選擇報考專業,在“教育部推免服務系統”平臺進行申請。
第六條 申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品德良好,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身心健康;
(二)獲得所在學校當年推薦免試資格,并在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教育部推免服務系統”中獲得所在學校推薦免試資格名單備案;
(三)勤奮學習,刻苦鉆研,成績優秀,學術研究興趣濃厚,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創新能力和專業素養;
(四)本科期間學風端正,無任何考試作弊和剽竊他人學術成果記錄,無任何違法違紀和受處分記錄。
(五)各學院(部、系)可在上述基礎上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其他具體要求。
第七條 申請材料。
(一)《景德鎮陶瓷大學接收碩士推免生申請表》(附件1)、《景德鎮陶瓷大學研究生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附件2)一式兩份;
(二)身份證、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學校教務部門公章的本科階段成績單1份;
(三)獲獎證書、英語四、六級證書、公開發表的學術成果及參加各種學術科研活動等體現自身能力或學術水平的材料復印件。
第八條 所有推免申請者須在教育部規定的時間內,登錄“教育部推免服務系統”填報學校相關培養單位和專業,繳納報名費,并通過“教育部推免服務系統”與擬接收的培養單位完成接受復試通知、接受擬錄取通知等報考接收程序。截止規定時間仍未完成相關接收手續或未落實接收單位的推薦免試生不再保留推薦免試接收資格。
第九條 各學院(部、系)組織專人對推免申請者進行初步遴選和資格審核,確定推免生復試名單,與相關復試安排一并在本院系網站公布,并在教育部推薦免試服務系統發送復試通知。
第十條 各學院(部、系)在本單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專家對推免申請者進行復試。復試考核內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專業知識和外國語考核等?己艘悦嬖嚍橹鳎匾獣r可進行筆試或相關實驗操作考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專業知識和外國語水平的考核可同期進行。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德、人生觀、價值觀、工作學習態度、團隊合作精神、誠實守信、科研道德及遵紀守法等方面的基本情況。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申請者不予錄取。
(二)專業知識和外國語考核以面試為主,各學院(部、系)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安排筆試或實驗操作考核。專業知識考核重點考查考生對知識掌握的深度和廣度、對知識靈活運用的程度以及考生的實驗技能和實際動手能力等,了解考生從事科研工作的潛力和創造性。考核既要核查學生歷年的學習成績,特別是本科所學專業主干課程成績,又要注重對學生的學習能力、創新精神和其他特長等綜合素質方面的考查。考核成績為百分制,60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第十一條 復試過程中應規范操作,全程錄音錄像,并做好試題保密、復試記錄等工作,保證復試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第十二條 體檢主要考查考生的身體健康狀況。各學院(部、系)根據教育部有關體檢要求并結合本單位各學科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單位具體體檢要求。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十三條 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擇優錄取、保證質量、寧缺毋濫的原則,依據考核總成績、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心健康狀況、招生名額等確定推免擬錄取名單。生源充足時,根據接收推免招生指標,按照考核總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確定擬錄取名單,考核總成績具體計算方法及排序規則由各學院(部、系)制定。各學院(部、系)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集體決策確定擬錄取名單,經學校招生就業處審核匯總后,上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并公示,經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正式錄取。
第十四條 擬錄取名單(含姓名、考核成績等)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公示內容不得修改,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做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推免生錄取名單、錄取類型(學術型或專業型)及錄取專業等以“教育部推免服務系統”確認的信息為準,經確定后的錄取類型及錄取專業原則上不得變更。
第十六條 擬錄取的推免生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錄取資格:
(一)已被各學院(部、系)接收的推免生,如再報名參加當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取消其推免錄取資格;
(二)在本科階段最后一學年(四年制的指第七、八學期,五年制的指第九、十學期)專業主干課程成績有不及格科目;
(三)新生入學報到前未獲得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
(四)政審不合格者;
(五)考試作弊或違法違紀受處分的,或有其他情節嚴重的違法亂紀行為受到處罰者;
(六)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有弄虛作假者。
第十七條 各學院(部、系)推免生招生專業目錄中公布的擬招生人數為預計招生人數,僅作參考,不作為實際錄取的依據。實際錄取人數以后續“教育部推免服務系統”中確定接收的推免生人數為準。
第十八條 學校推免生接收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九條 推免相關工作人員有直系親屬或利益相關人員報名參加本單位推免招生的應主動申請回避,有非直系親屬等報名參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動報備。相關學生申請推免資格時應主動向學校報備聲明。
第二十條 本辦法如與教育部等上級部門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級部門文件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會同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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